开封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3-10-30浏览次数:379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学、新生复查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月内视为旷课,超过一月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需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将现场采集的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利用“人像比对”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逐一严格比对并给出初步结论。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如果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因病、因事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保留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批准后,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4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复查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及相关部门配合。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自通知之日起,在2周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疾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年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超过4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学生选定的所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规定参加补考。通过补考合格的课程,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三)学生可通过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取得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具体情况可依据《开封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置换管理办法》;

(四)学生应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分,否则不能毕业。

第八条  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档制记载。不同课程成绩采用何种记载方式,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性质等因素而定,以能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为原则。

第九条  成绩的构成原则上按考勤成绩(10%)、平时表现(10%)、作业成绩(20%)、期末考试(60%)来计算综合成绩。院(部)可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科学调整比例构成,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修读的课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一)某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

(二)某门课程未完成的作业量累计超过1/3;

(三)考核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交白卷者。

第十一条  学生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核前出具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方可以缓考记载。

申请缓考的课程,应与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标准记载。

第十二条  当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须按时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标准记载,并在成绩后加标注。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册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开封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有身体疾病,不能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学生,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申请办理体育课程的免修(考)。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按选修课学分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将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补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或从其他省份转入学校的,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备案材料报送教育厅备案,备案通过后再由转入学校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在线提交转学信息。学生从学校拟转出到其他省份的,相关转学条件和程序参照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转学延长学习年限。如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在校生的标准交纳延长年限培养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相应课程层次等同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则学分无效,必须补修。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的该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由学生本人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否则不能毕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并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席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四)因自主创业不在校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有特殊情况者,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病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超过2年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休学2年。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须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可不作变动;

(四)休学学生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二)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二)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分者,应予以退学;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精神病、癫痫、麻风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3~5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重修不合格课程或申请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时间超过3年者,须按有关规定补交培养费。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断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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